工商总局公告中称,大宅门偏瘫复原丸药品广告属于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广告中“76岁的刘老先生,09年得了中风,吃了这个药之后能写字、走路,一切行动都属于自己,30分钟走了两公里多”等内容,使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夸大药品功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人民网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杨迪)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3年11月全国部分电视、报纸、互联网媒体发布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了抽查监测抽查监测发现江南都市报发布的“大宅门偏瘫复原丸药品广告”属严重违法广告发布媒体:江南都市报(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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