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绍目
男,汉族,年6月出生,住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章家陂村,
身份证号:36031206,
被投诉单位:上栗县赤山镇人民政府
事由:年7月30日阳绍目与赤山镇签订修一条三级县道公路承包合同,协议款项来源中有国家项目款万元和赤山镇长配套资金40多万元。协议签订后,我按对方要求进行施工。在年8月12日全部完工,并经县、市、省三级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年12月国家下拨项目款万元,年12月国家下拨27万元,协议明确规定国家下拨项目款到账直接付给承包人外,剩余款在二年内付清,赤山镇身为政府不履行承诺,严重失信违约协议有关条款,做事不管,反而挪用国家下拨的项目款,欠帐不还,目无党纪国法。赤山镇与上栗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站长刘吉祥设计圈套说幕冲至长睦公路没有验收帐没有结了,手段十分恶劣,赤山镇欠我54万多元,七、八年分文不给,投诉人无法可想,在年起诉赤山镇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赤山镇下达一年之久赤山镇政府抗拒判决,仍不履行,意图侵吞所欠的余款。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今特投诉贵社,请求领导依法追回被告拖欠投诉人的七、八年之久的工程款,并按法院所判决的债务及双倍利息。
投诉人:萍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绍目
年8月10日
法院一审判决书部分照片
法院二审判决书
小编将持续跟进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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